乐子神 (@lezishen) 在 考公做题 遇到了一个有趣的小知识 中发帖
《加罗林纳刑法典》第140条规定,如果侵害并不那么危险,可以通过不损名誉的逃走而避免侵害时,不成立正当防卫。但贝尔纳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命题,如果“正”需要向“不正”屈服,那就是一种不法。所以,即使可以轻易逃走,也不能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贝尔纳的观点对德国后来有关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判例产生了一定影响。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德国的正当防卫权既非常凌厉,也十分宽泛。主要表现为,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只要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即使所保护的法益相当轻微,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者的重伤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