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夏烟 (@zheye) 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讲堂—关于预付式消费退款 中发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